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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有限公司与刘**、刘**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坐落于平度市郑州路,故平**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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