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一辖初字第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合同签订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坐落于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号,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