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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青岛市市北区富环陆8号浮山后二小区号楼堂单元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漏水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上诉人的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即青岛市市南区为侵权行为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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