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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吴*、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初字第100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列明的年龄、地址均不存在,系虚拟的对象。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孙**与本案有任何关系。所谓的民间借贷没有借条,此类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北省顺平县,故本案应由顺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在原审诉称,上诉人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上诉人借款人民币10万元至今未还。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吴*、孙**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原审被告孙**与吴*系夫妻关系。在上诉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青岛市公安局湛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载明,孙**户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晓望路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孙**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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