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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吴**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70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市北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团岛路号单元户,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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