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临河**材料厂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殷**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汕头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汕头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麻**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麻绍礼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