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曹**不服山东省**偿委员会(2014)鲁法委赔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民法院(以下简称冠**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诉人曹**申诉称,冠**院违反法定程序,执行法官未及时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导致杨**对申诉人门市部的门面造成破坏;冠**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利息违法。冠**院应承担以上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一)冠**院并未迟延支付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杨**。曹**认为冠**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付给杨**执行款,存在违法。而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冠**院将执行款给付杨**时,因杨**不同意只拿本金而拒绝领取。
(二)杨**强占房屋的行为与冠**院无法律上的关系。案件执行过程中,冠**院在收到曹**交付的执行款后即告知杨**,并征求杨**是否只拿本金,杨**予以拒绝,并于次日强行将曹**门市部的物品搬出后占有房屋。杨**强行搬出曹**门市部的物品并占有房屋系其个人行为,并非冠**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曹**认为冠**院工作人员执行行为违法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冠**院执行利息并不违法。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杨**坚持曹**应付本金、双倍利息及各种费用共计101697.93元的情形下,冠**院应当执行利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冠**院通过作杨**的工作,杨**同意放弃部分利息(16480元),最后执行的利息为2万元。并且,曹**没有证据证明杨**放弃了利息,故冠**院执行利息并不违法。
综上,申诉人曹**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曹**的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