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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申请江苏**理局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赵**因江苏**理局对其违法关押一案,不服江苏省**偿委员会(2014)苏法委赔立字第000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诉人赵**申诉称:江苏**理局违法对其侵害仅补助18万元的处理存在不当,该案应适用国家赔偿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赵**对其在1965年至1979期间被错误关押提出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并且,江苏**理局对给赵**造成的侵害已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采取现金补助进行了善后安置。江苏省**偿委员会(2014)苏法委赔立字第000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正确。

综上,申诉人赵**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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