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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中云违反法律规定其他情形赔偿申诉赔偿决定书

审理经过

钱*因申请河南省**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偿委员会(2011)豫法委赔字第20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钱*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实际被剥夺人身自由970天,精神上亦遭受损害且后果严重,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钱*赔偿97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案经审理,河南省**民法院决定赔偿钱*人身自由赔偿金138060.1元,并已在钱*居住地以公告形式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与钱*所受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不符。河南省**偿委员会综合考虑钱*受审和服刑时尚属未成年人,学业因此中断,就业、择偶以及家庭、社会关系遭受不利影响等情况,决定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提高至30000元,合法合理。钱*要求超越法定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对其本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赔偿和补偿,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综上,申诉人钱*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钱*的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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