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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网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确认丢失档案行为违法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因确认丢失档案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2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齐*认可其于2005年知道其档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丢失的事实,故其依法应当在知道该事实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而齐*迟至2013年6月27日方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齐忠国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齐*关于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齐*关于确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等其他上诉请求,均不属于本院二审的审查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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