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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中国**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因认为被告中国**理委员会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记录的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中国**理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4年3月27日、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龚**、孔**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许**于2014年4月14日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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