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颐和**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颐和**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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