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瑞**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大连亿达物业**公司、大连亿达物业**公司住宅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瑞**有限公司与大连圣**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瑞**有限公司与大连**训学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开**限公司与苗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开**限公司与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瑞**有限公司与大连**专修学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仲量联**司大连分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仲量联**司大连分公司与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泽**限公司与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城建**有限公司与于朝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