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中**吉林市分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中**吉林市分公司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中**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0元由原告吉林省**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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