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城投物业)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城投物业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城投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城**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安**责任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中**吉林市分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有限公司诉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市**务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桦甸市**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桦甸市**有限公司,于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桦甸市**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蛟河市**有限公司诉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