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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吉林市分公司诉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城投物业)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城投物业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城投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城**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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