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桦**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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