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桦甸市**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桦**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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