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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