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桦甸市**有限公司,于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桦**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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