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桦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桦**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桦甸市**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深圳市城**吉林市分公司诉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务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务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桦甸市**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永吉县**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蛟河市**有限公司诉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蛟河市**有限公司诉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