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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