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蛟河市**有限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合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蛟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蛟**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桦甸市**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桦甸市**有限公司,于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桦甸市**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深圳市城**吉林市分公司诉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吉县**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蛟河市**有限公司诉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磐石市**限责任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磐石市**限责任公司与罗**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磐石市**限责任公司与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