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蛟河市**有限公司诉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蛟河市**有限公司与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合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蛟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蛟**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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