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由原告吉林**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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