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马**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马**限公司与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欠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516元及滞纳金1,707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马**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系江川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原告系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未缴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516元。现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将滞纳金调整为300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何*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马**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516元;

二、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马**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