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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限公司与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实**限公司诉被告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923.8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施*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原为X路X弄X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其与该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13年8月31日止,后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上述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自然延伸至2014年9月30日止,原告亦履约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为该小区内X号X室业主,房屋面积166.46平方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85元收取。现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14年7月至同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实**限公司物业管理费923.8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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