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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益**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益**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907.20元;2、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9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09年9月至今对本市闵行区“银都新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系该小区4区18号102室的业主。被告实际拖欠原告2009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907.2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当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月内支付原告上海益**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907.2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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