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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限公司与麻新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联**限公司与被告麻新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被告系该小区XXX号业主,房屋面积352.67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241.21平方米,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4.50元。被告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16,281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拖欠的管理费及违约金10,325.41元。

被告辩称

被告麻新闻辩称,物业服务质价不符,在原告未达标前不支付物业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小区群租、开宠物店、快递公司,垃圾不能及时清理,保安人员年龄偏大,保安脱岗,上班打手机,只有一人维护整个小区的绿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被告系该小区XXX号业主,房屋面积352.67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241.21平方米,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4.50元。被告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16,281元,故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登记簿,邮寄清单,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房屋所处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其已按照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后,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表示物业服务不到位,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收费标准,应允许其履行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综合予以考虑,被告的上述理由尚不足以成为其拒付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非系恶意拒缴物业费,对于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麻新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6,28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58元,由被告麻新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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