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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与被告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甄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1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10月在湖北省鄂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4月2日生有一女名严2。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之后被告对原告日益冷漠,原、被告冷战双方不说话一年多,2015年5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不尊重原告及其家人,如果原告家人来北京被告就耍脸子,原告所有的亲属不能麻烦到原告,包括钱,原告的父母从来不敢向原告要钱。可能原告与被告的价值观不同,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做事主观意识强,没有顾忌原告的感受,任何事情都要说了算,所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性格不合。家里无论出现任何问题都抱怨原告,都认为是原告的错,平时双方在家不怎么说话,有时给她说话也不理,对原告漠不关心实施冷暴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原被告因为感情原因致使双方分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为解除痛苦,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子女严2由原告直接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甄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201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我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结婚时是裸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被告勤俭持家,有所积攒来奉养双方父母。原告所说的被告不尊重原告及其家人不是事实,被告的父母都有退休金,最大的忧虑就是原告的父母,因为没有社保,基于这种考虑被告勤俭持家,按时年节买东西,半年给一次生活费,不存在不给钱的情况。孩子一直由被告及被告母亲帮助抚养,孩子四个月被告就出来上班,孩子是被告母亲一直帮忙照看,虽然双方之间有一些矛盾,但是达不到感情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1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严2(2011年4月2日出生)。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甄离婚,经询问被告甄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遇有矛盾应当互谦互让妥善解决。原告严*和被告甄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已生育一女,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存在矛盾,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在所难免的,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并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可以继续共同生活。故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严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严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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