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宣良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与被告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故原告赵*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
二、冀B号牌福克斯轿车一辆归原告赵*所有;
三、坐落于唐山海港开发区泰和小区101栋1门501室的房屋一套及海尔牌电冰箱一台归被告王*所有。
四、债务10万元由被告王*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750元,调解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赵*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