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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林*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林*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林*乙。原、被告婚姻基础比较薄弱,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好好工作,经常耍钱,严重缺乏家庭责任感。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我生活,由我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林*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没到离婚的地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林*甲于2005年7月份左右相识,系自由恋爱,2007年1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乙,现随被告生活。自2014年农历12月份开始原告张*与被告林*甲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只要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敬的原则,平时加强沟通交流,遇事多为对方着想,多考虑子女利益,和好是有可能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林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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