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玄*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