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