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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叶*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与被告叶*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5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小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委托代理人景宝安、被告叶*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诉称:2000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2002年农历10月22日按照乡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叶*乙。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被告不外出工作,总是借钱玩牌,家里的一切开支都由我负担,现在家中未见积蓄,反而外债累累,为此我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我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叶*乙随我一起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叶*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确实欠了很多债务,但是我以后会好好干,争取在以后几年的时间内还上,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而且孩子这么大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也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2002年农历10月22日按照乡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叶*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4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十三年,并育有一女,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和好仍有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孔*与被告叶*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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