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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以致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离家,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打原告,我不让她回家是不想让她做传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唐*于2015年4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4月17日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在沙河驿民政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自2015年9月4日开始原告赵*与被告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只要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敬的原则,平时加强沟通交流,遇事多为对方着想,和好是有可能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与被告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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