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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小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2009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1月24日按照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乙。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我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并且不听别人劝告,而且被告与其同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7月24日被告在与我哦发生争吵后离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的行为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乙随被告一起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也有和好的可能,而且孩子尚且年幼,如果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1月24日按照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5年7月24日,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共同生活5年,并育有一子,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和好仍有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甲与被告宋*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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