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罗*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老粮仓镇毛公桥村,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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