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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高*甲及委托代理人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高*乙随我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均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高*甲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和家庭,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2月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偶因生活琐事吵架。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高*乙。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结婚,但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是能够和好的。应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马*与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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