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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