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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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