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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