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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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