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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2月生女儿张**。孩子出生后,我与被告因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往来,虽同屋居住,但没有夫妻生活,日积月累形同路人。为了解除我们之间的痛苦婚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依法审理,婚生女儿张**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孩子至成年的抚养费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之前一直都很好,虽然很少沟通,但我们感情还是比较好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张*乙。2015年10月份,原告下班晚归遭被告质问二人发生矛盾,后又因女儿生病原告拒付医药费再次争吵,自此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张**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勤于沟通,和好是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张**与彭*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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