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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还时常对我打骂,我对我们的婚姻已经彻底失望,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乙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1200元每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迁安市档案局婚姻关系查档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时有争吵,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和好是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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