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丛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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