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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廖*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由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张**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孙**,现随原告生活。因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在家坐月子时,我母无微不至照顾被告,谁知被告在孩子40天后,抛下儿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在我与被告分居已有3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早日解除这不幸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现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孙**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年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廖*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黄粱梦**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廖某婚生孩子后40日后不在村中居住。2、结婚证明,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

被告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10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孙**,现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生完孩子后四十多天,即2011年11月底因事回老家,后外出打工。2012年春节曾回家居住,年后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但一直与原告保持电话联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无大的生活矛盾,且婚后生育一男孩,只是因被告打工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被告回家,夫妻就可以和好如初。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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