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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耿*与被告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于2015年7月2日中止妊娠。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之规定,原告耿*在此期间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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