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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