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