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的原告胡*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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