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