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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