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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