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长子韩**,2010年生次子韩梦泽。2014年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2015年3月10日双方复婚。复婚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年农历5月18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0月10日生长子韩**,2010年11月21生次子韩梦泽,现两个孩子都随被告生活。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2015年3月10日双方复婚。2015年农历4月28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法律关系。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又生育有孩子,夫妻之间偶有争执再所难免,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为多年夫妻感情和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夫妻和好有望,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应准许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田*与被告韩*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